我違反了三種主流思想 (上)

盛慶琜

我是一個電機工程界的逃兵。當年在上海交通大學,讀的是機械工程,後來在英國攻讀電力機械。從1949年起,陸續在台灣大學、渥太華大學、交通大學、溫莎大學、和淡江大學任教任職。教的課程,從電力方面到控制工程、電腦邏輯、電腦程式,以及管理科學中的決策理論。而研究的領域,最後卻從六十歲開始轉為哲學—倫理學中的效用主義(utilitarianism,舊稱功利主義),和它的理論基礎:效用理論(utility theory)與價值理論(theory of value),以及在經濟哲學中的公平分配(distributive justice),忽忽也已三十年了。有人問我為什麼要轉弄哲學,我自己也找不出完整的答案。也許有這麼一個原因:是因為哲學好玩!為什麼好玩?因為哲學是富於爭議性的。任何哲學問題,從不同的學派看來,都有許多不同的答案,不像科學,定於一尊,凡是經證明是真實的,那麼大家都沒有異議了。但是哲學中有許多問題,經過數百年還沒有公認為對的答案。譬如倫理學勸人行善而不作惡,這是大家接受的,但是我再問:我們為什麼要行善而不作惡?那麼各家各派,就有許多不同的答案了。

因此,我雖然相信西方倫理學中的效用主義,但是並不完全接受,卻大膽地嘗試把它修改。效用主義由邊沁和穆勒於十九世紀首創,二十世紀的四十到七十年代,由於傳統的效用主義有許多缺點,效用主義者改創了一種規則效用主義(rule-utilitarianism, RU),而稱傳統的效用主義為行動效用主義(act-utilitarianism, AU)。但是RU也有它的缺點,我於是在1991年出版了A New Approach to Utilitarianism,將效用主義修改成了我的統合效用主義理論(unified utilitarian theory, UUT)。可是十八年來,除了我的若干博士生外,沒有人相信我的UUT。目前在倫理學中,道義論(deontology)和效用主義是二大主流,其中相信道義論的哲學家還比相信效用主義的哲學家為多。而在效用主義者中,相信RU的又遠比相信UUT的為多。所以,我提倡UUT而不信RU,是違反主流思想之一。違反了一種主流已經是很麻煩了,而況三種,我為此而感到了困惑和挫折,但也使我孜孜不倦地繼續研究,希望能戰勝這三個主流思想。

我曾和台大電機系江簡富教授談起此事,他建議我何不寫一篇文章在「台大電機之友」發表,給系友們看看?台大電機系的系友思考敏捷,也許可以提出若干有助於我的哲學思想的看法。我聽了江教授的話,深以為然,故決定試寫此文,以供系友們閱讀,如果有些回應,那我就喜出望外了。

現在我將用最簡單的說法,最通俗的文字來說明我如何違反了三種主流思想。 第一種違反是我的UUT違反了效用主義中的規則效用主義。我主要的理由是:行動是一個客觀存在的事件,它是具體的、簡單的,而規則則是抽象的、複雜的,因為它是判斷各種行動的是非之一種準則。效用主義的終極原則,即效用原則,是在許多實際可行的行動選擇中,將能產生最大社會效用的後果之行動視為對的行動,效用主義從AU發展到RU,是從簡單的、具體的行動層面發展到複雜的、抽象的規則層面。我認為如果對某一行動的判斷,在行動層次發生困難,則在規則層面的困難當更為不易克服。所以我說RU的發展方向是一種錯誤,而RU也是一種無法存活的效用主義。

我還有一個反對RU的重要理由。RU是先決定一個作為判斷道德行動的是非的規則之是否應該存在。如果存在,然後再根據這個規則來決定行動之是非。但是如何來決定一個規則之應否存在呢?(即是指這個相關的規則是否應為理想的道德律中之一則)一個規則對整個社會之效用(稱為社會效用,social utility,一般用一個社會福利函數social welfare function來表示)是難以,甚至不可能,求出的。所以,RU用一般接受度(general acceptance)來決定規則之取捨,已經偏離了效用主義了,或者可以說RU已經把非效用主義的成分引進了效用主義了。

上述的二個理由我認為是RU的致命的缺點,使RU不能作為效用主義的代表而存活下去。但不幸的是:大多數效用主義的哲學家相信的是RU。

我第二種對主流思想的反對,是關於效用理論(utility theory)的。效用理論共有三種:經濟學家有序數的(ordinal)和基數的(cardinal)二種效用理論,再加上決策理論家對金錢的一種馮諾門-毛根斯坦預期效用理論(von Neumann-Morgenstern (VNM) expected utility theory)。我採用後者,但對它也有不同意之處,故予以修改,稱之為修改的VNM效用理論(modified VNM utility theory)。我的修改違反了效用理論的主流看法,所以是第二種對主流思想之違反。現在我用簡單通俗的說法來說明我這一種違反。

決策理論家認為效用的主要任務是排序,作為二個以上的效用間在效用曲線上的安排次序之理論依據。所以只注意效用的相對大小(即排序)而不注意這 “大小”的意義。例如你和一友人作一種最簡單的賭博,你和友人各拿出一萬元放在桌上,丟一個銅板,如果是頭,你就贏了,取得桌上的二萬元。如果是尾,你就輸了,桌上二萬元由你的友人取得,你只剩下零元。

這是一個所謂的零和公平遊戲,因為未賭以前,你拿出一萬元,而賭博的預期價值,Ve = 0.5×2+0.5×0=1,也是一萬元。但是大多數人都是避險的(risk-averse),寧可要確定的一萬元甚於預期的一萬元。如果我們把效用u視為價值v的函數而繪出一條曲線,則將是一條下凹的曲線,如圖1所示。

決策理論家的效用曲線只表示了v = 0 和v = 20,000間的一段,v最低時,即v = 0時,令u也為0;v最高時,即v = 20,000時,令u為1。至於u究竟是什麼東西,則並不在意。換句話說,決策理論家意識到u有大小,但是不管u究竟是什麼,即不問u的向度和單位是什麼。

至於經濟學家呢,最早曾接受基數的效用理論(cardinal utility theory),並以utile作為效用的單位,但是並未深究它究竟是什麼。但是自從1934年J. R. 薛克斯(J. R. Hicks)和L. G. D. 愛倫(L. G. D. Allen)發表了他們的一篇重要論文之後,經濟學家都接受了序數的效用理論(ordinal utility theory),一直到現在。近年來漸有幾位經濟學家又主張基數效用理論,例如浙江大學的葉航教授和澳洲莫納許大學的黃有光教授,但是究竟是少數,而且基數性也並不徹底,因為他們沒有深究效用的向度和單位究竟是什麼。

我是主張基數效用理論的。最重要的理由是大小(magnitude )這觀念之發生是先於排序(ordering)這觀念的,譬如我們要比較兩塊石頭的重量,或是兩根拐杖的長度,或是兩本書的厚薄,必須先有了重量、長度、和厚薄的觀念,然後才可以比較。 既然utility有大小而可以排序,它的大小必定有一向度和單位,那麼在研究金錢的效用時,它的向度,當然也就是價值的向度,而且可以用金錢作為單位來衡量了。

再從上面賭錢的例子看,在未賭以前,你有確定的一萬元,在已賭之後,你將有確定的零元或20,000元。在賭博的過程中你擁有的錢數將發生變化,但除了金錢以外,沒有別的事物進入這個情景。效用不過改變了金錢的數目而已,沒有其他的作用,也沒有引進其他的因素。

又假定你和友人原先約定了要賭博,後來你後悔了,不願意賭了。根據約定你可以付1000元罰款而不參加賭博。你同意付1000元而取消這場賭博。這表示在賭博期間的預期效用,對你而言,最多只值9000元。因此,預期的金錢效用,也是和價值一樣,可以用金錢來表示,只是對於怕風險(risk-averse)的人來說,要從預期價值打一個折扣而求得。

麥克 D. 萊思尼克(Michael D. Resnik)有一句名言: 「一切效用,不論其為物質的或精神的,都可以用你願意花的金錢代價來衡量。」

所以我獲得這樣的結論: 價值有各種不同的性質,所以客觀上是不能比較的,但是在特定的情景下,可以由當事者主觀地比較而決定取捨。因此我堅信效用可以有與價值相同的向度和單位,因而違反了第二種主流思想。

第三種對主流思想的違反是與價值論有關,或可說是由價值論所引起的。道德價值是價值之一種。倫理學討論道德指示和判斷,可說是價值論之一部分。一般哲學家對討論道德價值的倫理學和討論價值一般性質的價值通論分開研究。我因倫理學,尤其是效用主義,與價值論密切相關,所以把效用理論和價值理論與統合效用主義理論併在一起,視為一個體系而綜合討論。並把效用主義中的與 “快樂”有關的困難稱為由價值理論所引起之困難。在對這個問題的看法上,我與主流的看法迥然不同,這就是我的對第三種主流思想的違反。

我們一般把價值分為工具價值(instrumental value)和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二類。這個分類已被普遍肯定,即使不是哲學家或經濟學家,也大多同意接受,並無異議。但是我發現這個分類有一重大缺點,引起了價值論根本上的大問題。因此,我否定了內在價值的說法,也因此否定了工具的與內在的這種價值分類,因而違反了關於價值論的主流思想—價值可以是內在的。

現舉一個例子來說明我的這個違反。你到了中午,肚子餓了,便想吃午餐。午餐用了以後,想吃午餐的慾望滿足了。我們說這午餐對你有一種滿足你食慾的效用。同時,你感覺到一些快樂(或幸福)。根據客觀主義的價值論,或是傳統的效用主義,午餐的效用是一種工具價值,而心理上的快樂(或幸福)則是一種內在價值。這樣,一件客體(午餐),使你獲得了二種價值—午餐的工具價值和快樂的內在價值。我稱這種現象為雙重計算(double counting ),是不合理的。所以,根據我的效用主義的主觀主義價值論,我不認為快樂具有一種價值,我把價值只限於主體所追求的客體對主體的效用,而把快樂視為主體獲得了客體對主體的效用以後之心理反應,這反應不算是一種價值。所以,內在價值不存在了,而價值之為工具的或內在的這種二分法當然也就不採用了。

除了雙重計算以外,若快樂被視為具有內在價值還有其他困難,最主要的一個困難是如何回答這個問題:「除了快樂以外,是否還有其他的事物具有內在價值?」如果沒有,即是快樂是唯一的具有內在價值的事物,那麼邊沁和穆勒的傳統效用主義,即是G. E.莫爾(G. E. Moore) 所稱的快樂論的效用主義 (hedonistic utilitarianism),將如莫爾所說:「犯了自然主義的謬誤。」其實大多數的人都具有這樣的看法,即是:除了快樂,所有的價值都是主觀的並且工具的,唯有快樂的價值則是客體的並且內在的。這樣就符合了奧內爾所說的內在價值的三種定義: 「1:內在價值是客觀本身所具有的價值,與任何主體無關; 2:內在價值就是客觀的價值; 3:內在價值就是非工具價值。」如果快樂是唯一的內在價值,那麼這三個內在價值的定義就都是相當的或相同的了。

但若除了快樂以外還有其他的內在價值,例如穆勒所說的德性和藝術的美等,那麼莫爾也在尋求這些內在價值但是沒有找到,而其他的效用主義者也從來沒有人能夠說出一個完整的內在價值的集合。此外又衍生了一個問題: 像德性和藝術的美那樣的價值,是否只是內在價值呢?還是兼有內在的和工具的價值呢?如果兼有,那麼若有人買了一張名畫,是否他獲得了三種價值,即名畫的內在價值、名畫的工具價值、和心理上快樂(或幸福)的內在價值呢? 客觀主義的價值論會引起許多無可克服的困難。但是在主觀主義的價值論中,像我所主張的那樣,則一切困難都可被克服了,所以我堅持我的價值論主張。但是這主張違反了現今的主流思想,即是一種大多數人所設想的,價值是有工具的,也有內在的。(待續)

盛慶琜,上海交通大學機械系畢,
1954 ~1963曾任臺大電機系主任。